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千山区千山东路79号)门户网站,开设有部门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互动交流等版块。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和省、市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三)按照区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对风景区内的财政工作进行管理。风景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
(四)负责对风景区内的地貌、景观、山林、水体等自然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利用、维护和管理。
(五)依法对风景区内的宗教事务和文物保护实施管理,并接受市宗教管理和文物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各寺庙的恢复和建设都要报经管委会审定,对违反国家政策和风景区规划的,由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所属村政和街道建设、民政、计划生育、文教卫生等社会发展事业的管理。
(六)根据《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分区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和备案, 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据市政府86号令及有关文件和管理条例,负责风景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负责景区内旅游企业的设立和行业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外经济技术贸易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风景区内日常的林业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道路、交通、治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按照区级卫生管理权限,负责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卫生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统计工作。
(九)负责风景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劳动用工、劳动监察、劳动安全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风景区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资产评估等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