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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蛊术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2014-06-06

旧律对蛊毒的处罚

汉代的法律对于巫蛊的查禁,规定非常严格,如:

一、放蛊人及教令者,弃市。──见周礼秋官的庶氏注:郑司农引贼律。 二、坐妻为巫蛊,族。──见汉书公孙敖传。三、后坐巫蛊,族。──见汉书赵破奴传。

后魏也有巫蛊律。古弼传:“有怨谤之言,其家人告巫蛊,俱伏法”(后魏书)。

隋书规定“厌蛊”为“不通”,隋书郑议传:“其婢奏郑议厌蛊左道,与母别居,为司所劾,由是除名。”

隋书独孤皇后传:“独孤皇后异母弟独孤迤,以猫鬼巫蛊咒诅于后,坐当死。”

隋炀帝时,“有人密告卫昭王杨集咒诅,宪司希旨成其狱,奏杨集恶道,坐当死,天子下公卿议其事,杨素等曰:杨集密怀左道,厌蛊君亲,公然咒诅,请论为律。”(卫昭王杨爽传)炀帝念他是至亲,把他免为庶人。

唐律贼盗律有“造畜蛊毒”的条文:

一、“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

律疏说:蛊有很多种,是左道旁门的事,无法尽知其中的详情。有的蛊是集结很多的虫,放在一个器具里面,听由它们自相残食,把许多虫吃完以后,剩下的一个是蛇就是蛇蛊,是虫就是虫蛊。

律文的造畜,是自造和传畜的意思,都是毒害别人,也就是自造蛊毒,或是传畜猫鬼,或教唆他人害人。

二、“造蛊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即以蛊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

律疏说:有人问:被毒的人的父母不知情的,可否放免?假设一例,有一 家亲兄弟二人,大房造蛊害二房,二兄弟同属一个父母,不知他父母能否免罪?答覆是:虽是兄弟相毒,仍然是律文的“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所以父母不知情是“合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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