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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昔鹅城之鳏、寡、妾、婢、童养媳与养子

作者:杨维俭来源:网络2017-12-01

五、养子

自己没有育下子嗣而领养亲属或其他外人的男孩作为自己儿子的称为养子,惠州人俗称“揽仔”或“过继仔”。它与民间相认的“契仔”(即干儿子)性质有所不同;前者是从小领养回来作为自己亲生儿子看待,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把他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传宗接代,直至养父养母年老体弱时,负责赡养照顾其日常生活及生老病死等责任,养父母过世后,养子有权继承其遗产。这些权利与义务,是当时的法律及世人认可的。而后者的干爹、干妈,他们夫妇本来就生育有儿女,有的可能因为自己亲生儿女不大孝顺,希望认个比较理想的契仔可以较好地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或倾诉一下心事,精神上得到安慰;有的其子女本来很好,但为了贪图热闹,人多好办事,当自己物色到喜欢的男孩,经双方协商同意认作契仔,互相来往,互相关心,增加一份亲情而已。但契仔没有瞻养干爹干妈的义务和责任,亦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在旧社会,由于长期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影响,无论是百万富翁,抑或是家徒四壁,人们的思想总盼望着自己能子孙满堂,家业兴旺。有钱人家,有了子嗣,后继有人,家产不会流失,心安理得;贫苦人家,虽然自己没有能耐,但亦寄望于下一代儿子能奋发图强,改变命运,将来可以飞黄腾达。人们共同的心理,最忌讳的事就是没有儿子,后继无人。因此,那些家境比较宽裕的人,到了三四十岁年纪而尚未生下儿子者,当务之急便是考虑如何物色养子问题。

按照惠州人过去的俗例,凡领养养子者,其程序一般是先内后外,因它关系到日后的财产继承权问题,“肥水不过别人田”。因此,先从本家族中亲房人等去物色,由亲到疏,先考虑自己同胞兄弟中养育有三个儿子以上者从中挑选一个(按:只生育下两个儿子的,其父母是不肯将其中一个送给他人抚养的)。如没有合适者,再从堂侄中物色。其次,如在自己家族中找不到合适者,则从其外甥(丈夫姐妹的儿子)或姨甥(妻子娘家兄弟姐妹的儿子)中去挑选,因为是亲戚关系,互相比较熟悉和了解情况,遇事较好商量解决。除上述两种选择途径外,有的人则舍近求远,反其道而行之,不愿领养自己家族亲人及亲戚的儿子当养子,而宁愿跑到边远的农村或附近博罗、河源、东莞、增城等外县去通过中人介绍抱个养子,或者到当年的育婴院去领养一个孤儿。以防小孩知道自己的身世,长大成人后认回亲生父母而背叛自己。购买边远地区的孩子或孤儿,领养时年纪幼小,一般约在五六岁以下,领养后对其亲生父母的姓名、地址严加保密,不允许其亲属探访和接触。这样,养父养母与养子之间亲情常在,长大后亦无后顾之忧,避免许多麻烦。以上三种选择途径,各有长短,因人而异,各取所需。

至于领养儿子的手续,亦很简单。如属领养自己亲属儿子的(含胞侄、堂侄、外甥、姨甥等),只须由双方父亲签订一份简单书面协议,说明有关事项,并由家族中的长辈在场主持,在书面协议上签名作证,然后备上“三牲”酒菜、点上香烛,在家族祠堂内拜祭祖先,拜祭完毕,燃放鞭炮,以示祝贺。最后请家族中的长辈及亲房人等的家长代表吃餐饭便算完事。至于领养费用,则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领养方酌情付回对方家长部分财物作为前期抚养孩子的生活费用补偿。

领养农村男孩,约需10—20担稻谷身价。至于领养其他外人的儿子,则需付给对方父母较大金额的补偿费,双方可以讨价还价,由介绍人(中人)从中周旋商定。并由双方签订卖身契约,详细列明有关事项及应遵守的规定,不得违背及反悔。介绍人要在契约上签名及按上指模,承担一定的责任。介绍人的报酬由领养方负责支付。卖儿方将补偿款项收讫后,其小孩则交由领养方带走,以后互不来往,两不过问。一般来说,领养方的家庭情况及详细地址,都不愿透露给对方知道,以免日后增加一些麻烦。总而言之,无论是领养亲戚的儿子或领养外人的儿子,领回以后,其籍贯及姓氏都得跟随其养父,名称亦重新更改。

过去领养的孩子,其年龄大都在五六岁以下(年龄过大,难以教养,怕养他不驯,日后会逃回其亲生父母家去),只要养父母对其疼爱,家庭生活比原来过得好,很快便会适应,培养出感情。对其亲生父母的思念,慢慢就会淡化。当然,有些孩子长大后,从旁人口中了解到自己的身世,便到处打听,寻宗问祖,当获得确实信息后,竟背离其养父母,逃回其老家去,但这毕竟是个别现象,领养方亦无可奈何,只能听其自由,照顾双方家庭。

按照旧观念,一个家庭中儿子越多,家庭越有福气。特别是在农村,儿孙满堂,人多势众,不会受别人欺负。所以对生育放任自流,育龄夫妇“三年抱两”者到处都是,甚至年头分娩,年尾又怀孕。结婚不到十年便生育下四五个儿女,而自己又家境贫困,无法维持家庭生活,所以不得不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过继给亲戚或卖给外人当养子。另一种情况是家境本来尚过得去,但因遭到突发事故,天灾人祸或战争祸害等意外,家庭经济状况一落千丈,无法为生,迫于无奈,只好将其中一个亲生儿子卖给别人,以求生存。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贪慕对方家境富裕,希望自己儿子过继出去后,将来能得到对方在经济上的支援和帮助。

至于养子的继承财产问题,根据过去的惯例,被领养出去的儿子,长大成人后,只能继承其养父母方的财产产权,而对亲生父母家中的财产则无权过问,不能参与分配。有的亲生父母,思想比较开放的,念在骨肉至亲,生前立下遗嘱,按身边儿子的分配数额,分给已领养出去的儿子半份,这样大家才无异议,否则必然会因分配家产而引起兄弟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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